“时隔两个月之后,丝袜杀人魔再次犯案...”
“真凶竟是某公司外籍员工...”
“丝袜杀人魔耐不住寂寞,强奸女同事后畏罪潜逃...”
一时间,金沙市市民已经快遗忘了的丝袜杀人事件再次被唤醒,全城上下提心吊胆,人心惶惶...
8月12日,星期五,下午三点,刑侦队办公室。
王鹭将从王佳佳那里得来的消息告诉了苏铁洪等人。
此时,苏铁洪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
“喂,国全,你那边有情况了?”
“苏队,盖恩抓到了!柏隆广场,军博网吧!”
“好...好...我们现在马上过去!”
“苏队,抓到了?”大兵问道。
“走,柏隆广场的军博网吧!”
说罢,苏铁洪和大兵、徐寒三人驾车朝番华区的柏隆广场驶去...
一来到三楼,便看见网吧门口的商场座椅上坐着一个头发有些卷曲的外国男青年。
徐寒怒火中烧,直接冲了过去。
“徐寒!大兵给他拽住!”
大兵赶忙跑过去拉住了徐寒。
“别冲动!你要做什么!”
“你特么的混蛋...我要把你...”
“你给我冷静点!你是警察,你疯了吗?”
“放开我...放开我...”
其他几位警员见状也急忙过来拉住徐寒。
“苏队长,这家伙犯案之后一直没敢回家,也没敢出城,先是在旅馆住了一宿,白天就在街上溜达,后来到这来上网,被我们排查到了。”滨江派出所的小吴说道。
“很好,把人带回去!”
经过审讯,盖恩交代了几个月来偷拍女同事腿部、足部以及先前在公共场所拦截女性抢夺丝袜和其他一系列猥亵他人的事实。
其中,之前海滩派对上偷盗同事的鞋和前不久去通山参加展会时在洗浴会所猥亵王佳佳一事也是他做的。
当晚在展会上,得知女同事们要去泡温泉,寂寞难耐的盖恩偷偷尾随几人,趁夜深人静时潜入休息大厅并对王佳佳进行了猥亵。
这次事发,纯属意外。盖恩有一个U盘,里边储存着自己几个月以来的收藏,通常他比较注意这方面,一般很少会有人发现。
当晚回到公司,他正在把去通山偷拍到的一些照片导入U盘,小小的失误让自己忘记把它从笔记本电脑上取下,恰巧王佳佳因为工作的关系向其借用电脑,玩游戏正玩的入迷的盖恩就忽略了此事,当自己反应过来以后已经晚了,自己的丑事早都被王佳佳看到。
于是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王佳佳拖到楼梯间进行强暴,之后又畏罪潜逃。
当警方问及610陈雪柔被害案时,盖恩表示这件事与自己毫无关系,并声称当日案发时段自己大概率是在睡觉。
先前案发不久的时候,警方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死者陈雪柔与盖恩有过往来,两人性格都偏内向,而且在工作中几乎也没有交集,不过目前尚无法直接证明陈雪柔的死与盖恩有直接关系。
整个审讯过程除了警务人员之外,在监控室中,心理学专家孔育玲也观察着审讯室里的一举一动。
在此过程中,她发现盖恩情绪平稳,不像是在说谎。
曾经有过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在回答别人提出的问题时,如果他在思考,眼睛朝左上方看的时候,证明他在回忆,相反如果是朝右上方看的时候,则大概率证明他即将编造一段故事,即为撒谎。
整个审讯中,盖恩全程没有出现眼睛向右上方看的情况,当然,以上的心理学论断只是个普遍情况,不代表绝对的。
不过孔育玲还分析说:按照警方调查后对盖恩的大致了解,对照他所犯下的这些罪行,她判断陈雪柔大概率不是他杀害的。
暂不说没有杀人动机,如果说他就是丝袜杀人事件的真凶,那么这次因意外而被王佳佳发现了自己的罪行,他没道理不杀人灭口。
一向生活在中国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律上蓄意杀害一个人和杀害一个以上,在量刑上不会有太大区别。他又何必留一条活口,多一个指证自己的人呢?
周末,孔育玲对盖恩事件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而后做出了如下的结论:
盖恩,全名:穆哈布德·尼龙·青纶马兰灰·迪津农·盖恩,一个来自埃及普通家庭的男孩,患有严重的恋足癖和恋物情结。
关于恋物,前文做过解释,此处不再做过多赘述。
恋足,作为恋物癖范畴内的一种,是指某些患者对同性或者异性足部的一种特殊偏好。
该心理疾病多发于男性群体,在网络并不发达的20世纪,患有此种疾病的案例在大众眼中属于罕见情形,很多人对此表示不能理解。
直到近几年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普及,恋足这一现象也随之变得普遍起来,曾有不完全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十个男性之中就有三人有恋足癖好,另外七人中,还有四人存在此种倾向。
为了迎合这一部分群体的口味,这些年来自媒体平台也随之出现大量的“脚艺人”、“玉足主播”等等。
当然,任何一种兴趣和偏好,都是适度为佳,如果对其狂热到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做出一些犯罪的行为,那么只能说这种癖好是病态的,必须及时接受治疗。
典型的恋足患者,每当夏天走在大街上,看到漂亮的女性穿着高跟凉鞋,露出足部,或是穿着丝袜去进行修饰的时候,他们都会产生无法抗拒的冲动心理。
在这一群体当中,女性足部的地位甚至高出胸部、臀部,他们会将足部当成是性器官的一种。
每当遇到令自己心动的女性的时候,他们都会试图去找机会看看对方的脚,这能给他们的心理带来莫大的安慰。
一些自制力比较差和病情严重的患者,就会如同本文中的盖恩一样,冲动之下频频做出偷拍、猥亵等一些违背他人意愿,越过法律界限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