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二年腊月十六日报纸首刊朝廷新政宣讲以来,长安坊间讨论不绝。
百姓茶余饭后皆议论纷纷,既为政策之密集惊叹,亦对未来心生期待。
至十九日,《长安日报》头版头条刊登《棉花种植令》,石破天惊。
但让百姓们没想到的是,随后的一月中,朝廷以雷霆之势接连颁布十余部律法,内容从民生到商贾,从伦理到秩序,大唐律法体系骤然重构,一场静默的律法变革悄然铺开。
首令《棉花种植令》,诏令明示:“凡关内道、河南道良田,择地广者和优者,改植棉比例......”此令一出,震动四方。
诏令的正式下达,预示着大唐在衣料方面开始重大转型。
元月二十日:《长安日报》刊印:商道基石——《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临时专利法》。
四部法齐出,直指市井乱象。
目的直指商业经济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往日长安西市,契约多凭口头,纠纷频发;货物以次充好,屡禁不绝。
《公司法》首定“商号须注资登记,不得虚设”。
《合同法》严明“缔约需立字为凭,违者罚之”。
《消费者法》更令商铺“货劣价欺者,五倍偿之”。
《临时专利法》明定“凡新创之器、改良之物,可申‘专造牌’,独占利市五年;仿造未许者,罚没经营所得,十倍罚没”。
其中的专利法初步为创新扫平障碍,当然此法的颁布并不会对现阶段一些抄袭情况进行根除,但至少有法可依,可以震慑一部分违法乱纪的黑商。
四法贞观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日传遍街巷,商贾皆凛然自律。
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长安日报》相继刊印:治世之剑——《临时治安条例》《刑法》《诉讼法》。
《临时治安处罚条例》颁行,细列“根据当街斗殴程度不同施行:罚金拘三鞭三;公共场所违法乱纪处罚办法”等条款。
意味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法律支持,更进一步,对于微小罪行和城市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治安所人员转为正式长安城各坊市巡查,原各卫士职能转移。
新《刑法》颁布,废除旧律“伤人者徒三年”之笼统,细分“故伤”“误伤”“防卫过当”等情形。
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受到的刑罚,为惩罚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在原先笼统的武德律上细分出来的法条。
至此,罪刑相适,无枉无纵矣。
《诉讼法》定“民告官需递状于州衙,三十日内必审之新规”,打破“衙门朝内开”等旧规。
元月二十六日《长安日报》刊印:国之命脉——《税法》
《税法》定各色税种,田税、市税、丁税各依册征缴,明确“逃税者罚,举告者得赏”等政策。
明示了收税的依据,说明了税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元月二十七日,《婚姻法》破旧立新,规定“婚书须官印为凭”“休妻需告官府”,更禁“典妻”“溺女”等恶俗,开古今之新变,其在根本上对男女婚姻关系进行了约束说明。
元月二十八日,《反垄断法》出台。其文曰:“凡独占市利、支配市场强制选择者......罚没半数家资。”
多数商贾不解“垄断”之意,因为其上的一些条款晦涩难懂,而且与现在商人也没多大关系,但却明白的是罚没力度巨大。
其实这是李长河打出的补丁,为的就是将来遏制世家大族“以财干政”埋下伏笔。
而一月的收官之作——大唐《交通法》出台。
其一是为了接下来的全国道路建设铺路,其二便是收费。
这些律法现在还看不出来什么效果,但要知道:律法如春雨,润物细无声
这些律法才是革新大唐的基础,此后的律法不再仅是刑典,更似织机经纬,将散沙般的民生、商贾、伦理细细编织,终成锦绣江山。
只要时间足够,将迸发出难以想象的生机。
新政一月,长安百姓如观走马灯。
茶楼说书人将律法编成俚曲传唱,蒙童亦能哼几句“棉田减赋税,诉讼有门路”。
虽有老腐儒抨击“礼崩乐坏”,然市井之间,贩夫走卒皆言:“天子圣明,自此欺人者惧,良善者安。”